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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23-09-14 15:17 瀏覽次數:1678

1.《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幾種: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2.《反壟斷法》所稱壟斷協議的含義:

是指排除、限製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3.《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哪些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製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製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製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製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4.《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哪些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製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5.《反壟斷法》已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禁止從事哪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製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6.《反壟斷法》明確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製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製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製、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製或者變相強製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製定含有排除、限製競爭內容的規定。

7.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複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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